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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船舶登記制度或將改善
2012-09-25 21:48:11   來源:航交公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改善建議

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目前的融資環境和配套政策尚不能匹配航運金融的發展速度,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劉笑天認為,全面考慮到各類細節問題是一個任重道遠的工程,但如能妥善解決業已遭遇的問題,定會彰顯政府效能。

設立“臨時登記制度”。登記實踐中,很多航運企業在進行海事登記時可能暫時還未取得一些文件的“正本”或“原件”,主管機關如能提前審理登記材料,就可節省審批時間,在取得上述材料原件時即可快速簽發相關登記證書。這就是中國香港海事處施行的船舶“預登記制度”,巴拿馬等方便旗國家也實行類似的“臨時登記制度”,執行效果良好,節約了主管機關和船東的大量時間和人力資源,這些地區及國家較為成熟的登記制度值得借鑒。

“臨時登記制度”首先可以使登記機關審理工作電子化、全程留痕,防止相對人進行虛假申報,有利于海事系統的后續數據分析和統計;其次,審批職能前移,在臨時登記環節即對登記材料進行完整性、正確性審查,可提高政府主管機關的公信力和優質服務形象;第三,事先告知相對人材料的準確性,可以節省相對人的往返成本,提高現場操作的準確性及受理效率。

在采取上述制度時建議實行“全國海事信息資源共享”,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登記相對人提供更大的便利性。

實踐中,中國海事登記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經借鑒上述“臨時登記”方法以及其他有益的制度,很多地方海事局出于對行政相對人負責的態度,會提前審核登記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見供相對人參考。但此舉并未上升至制度層面,且各地主管機關執法口徑不同,故航運企業也無法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資料審核。

設立“轉移登記制度”。航運企業經營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情況:營運船舶更換船籍港;營運船舶變更航行范圍,如從沿海航線變更為遠洋航線;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變更,合并或分立等。

遇到上述情況,中國交通主管機關要求當事人將原登記注銷,然后根據新情況重新辦理海事登記,登記日期自重新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這一制度給海事登記機關增加了大量工作,也為相關航運企業帶來了困擾。

首先,注銷光租、所有權及國籍登記就意味著船東須停船辦理,損失巨大,船東還要面對高企的船舶維持費用、租金、運費損失以及其他違約成本。其次,注銷登記至重新登記的時間間隔會構成船舶融資項下借款人的風險敞口,在這段時間里,銀行或金融租賃公司作為抵押權人會面臨無公示抵押物的“無擔保債權”。再次,當航運企業法人發生主體資格的變更,如發生企業并購行為時,登記機關要求被收購企業需先將旗下所有船舶的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進行注銷登記,待并購行為完成后,再將上述船舶以無權屬的、干凈的狀態重新登記在新的企業的旗下。這樣一來,在并購行為進行過程中,原航運企業旗下船舶就成為形式上的“無主物”,這種風險會危及企業、貨主、租家、融資人、投資人、保險人等諸多利益方。

專家認為,現行的船舶登記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可以探討創設“轉移登記制度”。所謂轉移登記,是指當一艘合法登記的船舶,在發生航行范圍變更、船舶所有人變更等必須變更主管機關的情況時,由海事系統內部進行協調,原主管機關將該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相關檔案資料內部共享或移交給目的主管機關的登記操作模式。

首先,轉移登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船舶登記屬于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行為本身不影響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和消滅,所以登記程序的快捷對原有法律關系有利無弊。其次,轉移登記的使用范圍應當采取廣義的概念,如:地方海事局之間的既有登記轉移、不同級別海事局之間的既有登記轉移、當事人發生主體資格變更后的原有登記轉移等,其原則就是最大限度地節約社會資源。最后,轉移登記有賴于在海事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平臺,讓一艘船舶在母港注冊之后,其信息可以在其他地區讀取,并進行相關登記操作。當然,信息共享平臺的建立任重而道遠,但當前需要一種改善的方向和態度。

設立“專項制度”。近年來,國家以及各級政府都在爭相出臺鼓勵航運產業發展的政策,力爭將中國建設成為世界航運強國。

矛盾在于中國現行關于船舶登記的法律規范都針對船舶實體的物權變更,也就是說沒有針對“形式上”物權變更的官方規定,這同樣造成實物中無法可依的情形。例如,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海商法》的規定,目前融資租賃公司采用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對“進場”出現如下表述:“船舶的留購價款為100元人民幣”、“船舶交接地點為船舶所處任何位置”等,這經常會造成一種不合乎常理的印象,加之目前內地尚無針對航運金融的海事法律法規和登記操作流程,所以實務中也就出現了一些誤解和困難。

當航運企業將借款全部償還給融資人之后,該融資項目即告結束。融資租賃公司、航運企業需共同前往主管機關辦理一系列的注銷登記,包括所有權、國籍配員、光船租賃的注銷等。此時融資人手中已經不享有航運企業的債權,融資項目也已經結束,然而此刻船舶登記證書上的所有人名稱卻依然體現為融資人,所以若不能迅速辦結所有人注銷登記,那么船舶營運的風險就完全加于融資人身上。如果船舶營運遭遇糾紛或出險,此時的融資人就承擔了額外的法律風險,等于充當了船舶營運的“替死鬼”。

按照現有制度的要求,船東須停船取下相關證書原件,前往辦理注銷登記。眾所周知,停船對航運企業來說意味著不可忽視的經濟損失,加之其所有債務均已清償,融資人無法約束航運企業,所以大部分航運企業都不會專門停船辦理注銷登記。長久以來中國的金融租賃業處于這樣一種不合理的風險之中,所以,中國的航運金融業亟盼出臺專門針對航運融資這種“文件交接船”的登記模式。

據介紹,交通運輸部對專家們提出的改善建議基本上持認可的態度,特別是對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原件的問題,在交通運輸部相關領導的會議致辭中也提及可以考慮采用提供公證件的形式。